第二十四条联盟不向成员收取会费,其项目经费、人员活动费和办公经费主要通过联盟成员自愿承担、捐助和社会募集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五条联盟所募资金由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或其它具有公募资质的联盟成员机构接收,并设立专户,按国家法规及联盟相关办法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联盟资金使用以"公开、透明、有效、安全"为原则,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具有公募资质的联盟成员,在法规许可以及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应主动为联盟寻求专项资金捐助。
第二十八条联盟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执委会审定并报理事会批准,向联盟全体成员公布。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负责财务核算,秘书长负责日常经费管理,重大支出项目由执委会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核准。
第二十九条具有与本联盟业务相关资助项目管理职能的成员,应及时将该款项申请事项告知联盟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按规定办理资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