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联盟的名称为”中华应急救援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为”"(简称”")。联盟标识为《》,联盟成员的标识为《》。
第二条本联盟由关注、参与、支持以及专业从事人道援助领域工作的公益组织、专业机构、志愿者团体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共同发起成立。
第三条本联盟法律性质为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起的人道主义救助、援助联合公益行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