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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应急救援联盟第五章:联盟成员
发布时间:2013-07-20 01:06  点击量: 次  来源:未知    打印  字体:

第十七条联盟成员分为单位成员员、个人成员。

第十八条联盟成员的条件

1、单位成员

认同并遵守"联盟章程",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挂靠法人单位成立的项目机构、团队,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或恶性事件。

2、个人成员

认同并遵守"联盟章程",热心公益事业并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技能、经验者优先。

第十九条成员加入程序

1、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秘书处初核并报请执委会批准后,向申请单位寄送书面确认通知,申请单位自取得会员确认书之日起具有正式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2、申请入会的个人通过网络下载、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及附件资料(电子文档有效),联盟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发送确认电子邮件,申请人自该日起取得个人会员资格,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

1、联盟成员之间是基于共同宗旨及使命的公益行动伙伴关系;

2、联盟成员之间应互相支持、互相促进、互相扶助;

3、联盟支持成员之间发展联盟事务之外的其他合作关系;

4、联盟成员之间不因参与联盟事务而附加经济及利益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1、单位成员的权利

(1)出席联盟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规章、政策、决议及重大事项;

(2)按联盟章程规定程序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3)列席理事会会议和执委会会议;

(4)联盟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权;

(5)被选举或受委派担任联盟机构职务;

(6)使用联盟及联盟成员相关标识;

(7)使用联盟信息平台及其他各项资源;

(8)获得联盟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等支持;

(9)就联盟运作事项提出建议、意向;

(10)监督联盟各机构工作;

(11)参与联盟组织的各种项目活动;

(12)自愿入会及自由退会权。

2、个人成员的权利

(1)使用联盟会员标识;

(2)受邀参加联盟各级机构会议;

(3)参与联盟项目活动;

(4)使用联盟提供的信息平台;

(5)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6)获得联盟成员单位提供的相关优惠产品及服务;

(7)联盟事务的建议权;

(8)受聘担任联盟机构职务;

(9)获得联盟资助、奖励及权益福利保障。

第二十二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联盟章程、决议及管理规定;

2、珍视联盟声誉,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4、与联盟成员共享信息及各项资源;

5、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以联盟名义组织开展活动;

6、向单位内部或关联人群宣讲安全救援常识;

7、主动学习掌握安全救援相关技能;

8、按标准额度完成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储备。

第二十三条联盟成员的变更、退出和除名

1、联盟单位成员主体的变更

联盟单位成员可以申请主体变更,但此种变更必须无损于任何其他联盟成员的利益及联盟的计划实施和持续发展。

2、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理清与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之间的相关事项,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按程序做出决定,取消其成员资格;

(2)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联盟成员的除名

(1)凡联盟成员无特殊原因长期不参加联盟会议或联盟组织的活动;或未经允许使用联盟名义并造成联盟声誉或资金损失;或拒绝按章程规定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报请执委会批准,可以对该联盟成员做出警告直至除名的决定;

(2)联盟成员除名后,如有与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存在未了结之事项,应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3)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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