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
1、联盟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2、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单位及指导单位派员组成,具有当然连任资格,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从第二届开始,由联盟大会从后续加入成员中按3:1比例推选新增理事,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3、执行委员会是联盟最高执行机构,由7-11名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换届时由理事会提名,经联盟大会批准;
4、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向执委会汇报工作,秘书长由发起单位派员轮值担任。
5、联盟根据工作需要设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作为联盟的咨询机构或受执委会委托处理相关事项,委员由联盟成员自荐或推荐,和其议事规则一起由秘书处向执委会报备。
第十三条联盟大会
1、联盟大会的职责:
(1)决定联盟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2)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6)决定理事会组成人员;
(7)审议批准理事会提名的执委会组成人员;
(8)审议理事会、执委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2、联盟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联盟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年会闭会期间,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3、联盟大会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
1、理事会的职责:
(1)审议联盟章程的修改和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3)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
(6)审议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议案;
(7)向联盟大会提名执委会委员和执委会主席人选;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由理事长或五名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3、理事会会议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决定由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执行委员会
1、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1)拟定联盟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审定、联盟大会批准后执行;
(2)拟定并落实理事会、联盟大会批准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
(4)审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定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6)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及资格终止、除名;
(7)审定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8)领导、督促、指导联盟各项工作计划的执行;
(9)决定联盟一般性事务和对外合作事项;
(10)决定秘书处组成人员和秘书长轮值顺序;
(11)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2、执行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3-5名,由理事会提名并报联盟大会批准,每届任期两年。
3、执行委员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执委会主席、副主席、3名以上执委或秘书长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决定由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4、执行委员会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根据需求可以指定委员负责专门事项,并向执委会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秘书处
1、秘书处依托联盟成员单位设立办公机构,其职责是:
(1)提出联盟章程修改意见,起草相关文稿;
(2)执行联盟大会、理事会及执委会决议、决定;
(3)负责联盟发展及工作计划的具体组织落实;
(4)协调、管理联盟日常各项工作;
(5)负责联盟大会的筹备和召开;
(6)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7)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8)筹集管理联盟项目及工作经费;
(9)负责对外联系及合作项目的接洽;
(10)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11)指导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报备及日常运作;
(12)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出违规处理意见;
(13)指挥、协调救援行动,落实后勤保障;
(14)制定联盟应急预案、运行机制及救援业务流程;
(15)联盟大会、理事会、执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联盟发起单位派员轮值担任,职责是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秘书处职能,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建议副秘书长、秘书处组成部门负责人人选,聘任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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