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使用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14-05-10 06:4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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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1.本机构启用印章为“北京绿舟应急救援促进中心”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公章、合同专用章等机构印章由办公室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财务类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由财务部保管。
2.各种印章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审批手续。机构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财务类印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由财务主管批准使用。
3.公文加盖印章,用印者须填写《用章明细表》。各种公章未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一律不得携出保管部门,如需携出单位,应由公章保管人持印章同往监印。
4.印章由专人保管,在安全、加密柜橱中存放,加盖印章须由公章保管人亲自操作,公文及重要印件须建档备查。
第二条 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
1.机构介绍信主要用于机构工作人员对外联系工作、商洽事务。
2.介绍信底联或副本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3.使用介绍信须按内容逐项填写、登记,文字要简洁明确,注明工作任务或目的,并认真填写有效期、日期,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
4.一般不开空白介绍信,因特殊情况需要时,须另写明用途及要求,如未使用,应退回办公室注销。
第三条 登记证书的管理和使用
1.登记证书是指北京市民政局颁发的准予注册并开展公益活动的证书。
2.登记证书分正本和副本。
3.登记证书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年检。
4.登记证书正本须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
5.各部门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须由办公室主任批准,需要加盖公章的按公章使用规定执行。
6.各部门须携带登记证书外出,须主任批准,并由办公室登记备案。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绿舟应急救援促进中心
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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