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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8-03-28 06:41  点击量: 次  来源:未知    打印  字体: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提高北京绿舟应急救援促进中心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报告主管登记机关事项
(一)机构登记信息变更;机构分立、合并、终止;
(二)章程修订;
(三)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理事、监事的变动;换届改选等事项;
(五)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
(六)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七)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八)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九)突发性舆情、事件、事故、问题;
(十)北京市民政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办公室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修订;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主要项目负责人的任免;
(六)诉讼、仲裁事项;
(七)年检、审计、财务披露等重要事项;
(八)突发性舆情、事件、事故、问题;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职能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由各部门负责人直接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报告要求
(一)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报告内容要完整准确。
(二)重大事项要按规定时限报告,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没有明确要求时限的,一般应在24小时内上报。
 
第五条 报告形式
重大事项报送的形式为:口头报告、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和印发通报。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送责任人。凡对重大事项知而不报或瞒报、谎报、漏报、错报,以及没有按照以上规定要求报告的,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绿舟应急救援促进中心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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